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管轄權限對案件進行初次審理的程序。第一審可能得出以下幾種審判結果:
1、維持判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2、撤銷判決:
(一)情形: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
(二)撤銷判決同時的處理方式:重新作出行為、補救、提出司法建議。
(三)復議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法院判決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決定自然無效。
(四)原機關必須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錯誤,法院判決撤銷復議決定時,應當責令復議機關重新作出復議決定。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實或理由作出與原來行為基本相同的行為,但下列情況例外:
(1)原行為程序違法。
(2)新行為的主要事實和主要理由有改變的,也不屬于同一行為。
(五)行政機關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法院應當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法院可以采取c中的強制措施。
(六)不應當限定重作的期限,但如果不及時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將有損于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當事人利益的例外。
(七)法院判決撤銷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3、履行判決。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一審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帳戶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
(三)司法建議: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造知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4、變更判決:
(一)只適用于顯失公平的行政處罰行為。
(二)一般不得加重原告的處罰。
(三)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時,可以加重原告的處罰。
(四)對未處罰的相對人不得給予處罰。
5、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
(一)起訴行政機關不作為不成立。
(二)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四)與維持判決的區別:維持判決情況下,行政機關不能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但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則可以。
6、確認判決:
(一)確認合法或有效。
(二)確認違法或無效。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已無實際意義。
(2)被訴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3)被訴行為依法不成立或無效。
(4)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并責令被訴行政機關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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