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約撤回的條件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阻止要約發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我國對要約的生效采用到達主義,故存在撤回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二、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
要約的撤銷,是要約人消滅要約效力的意思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要約撤銷的效果相當于舊要約撤銷,新要約產生。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后,要約對要約人產生拘束力,此時不發生撤回的問題,但要約人尚有可能撤銷要約。
要約撤銷和要約撤回的區別是:目的上,要約的撤銷在于消滅要約的效力;要約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約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確定了承諾期限,就等于要約人承諾在承諾期限內不撤銷。規定承諾期限是要約人放棄撤銷權的表示。實踐中對于承諾期限的表達方式多種多樣。比如,有的要約中這樣規定:“6月7日后價格及其他條件將失效”。要約中的“6月7日”就是承諾期限的最后一天。這種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請按要求在3天內將水泥送至工地”、“請在15日內答復”、“3個月內款到即發貨”等都屬于規定了承諾期限。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下列情形都可以認為是明示表達要約不可撤銷的表示:“我方將保持要約中列舉的條件不變,直到你方答復為止。”“這是一個不可撤銷的要約”等。如果當事人在要約中稱:“這是一個確定的要約”,僅僅這樣表述,不能認為該要約不可撤銷。因為,要約本身就是確定的。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并不等于要約永遠有效,如果受要約人在合理時間內未作答復,要約自動失效(《合同法》第20條、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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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黑龍江東禹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02年10月,是黑龍江省司法廳批準注冊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位于北國冰城哈爾濱南崗經濟技術開發區,會展CBD。擁有300平方米的現代化辦公場所,本著現代化高配置的資源配置硬件辦公設備,同時擁有一支由31名優秀律師及行政管理人員及顧問組成的高素質專業化律師團隊。東禹律師以客戶為關注焦點;以質量求生存;以管理求效益;以創新求發展;追求個人、事務所、社會的和諧發展。 律師簡介 李曉航律師,2013年考取司法資格,一次性通過司法考試取得A證。現任哈爾濱市仲裁法學會委員,現執業于黑龍江東禹律師事務所。從業以來為多家企業解決復雜疑難問題,提供專業系統的法律服務。并且擅長辦理民商事疑難案件,曾擔任某某離婚案件律師,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化權益取得300余萬元財產。擅長婚姻家庭、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糾紛、遺產繼承糾紛和公司、企業法律顧問事務。 李律師希望以自己耐心、恒心、嫻熟的業務技能,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化合法權益。以己推人,把當事人的事當做自己的事來辦是一直秉承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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