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約的生效時間
在要約的生效時間上,我國采用到達主義,即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應注意的是:
1、到達是指要約送達受要約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達單位的傳達室等,并要求受要約人拆開信件并了解內容;
2、采用數據電文方式發出的要約,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數據電文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二、合同要約的生效條件
1、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所謂訂立合同的意圖,是要求在要約中包含希望并已經決定和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有關價目表的寄送、拍賣公告、招股說明書一般不能作為要約。
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一般認為,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出,這個特定人就是要約人希望和他訂立合同的人。而特定不限于一個,也可以是幾個,但必須都是確定的。如一個水泥廠有2000噸水泥可以銷售,分別向4個建筑公司發數量各為500噸的要約。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出,但出有例外,如廣告,因其不是向特定人發出,因此不是要約,而是訂約提議,也稱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看到廣告后向他發出要約,但廣告中懸賞廣告是要約。
3、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所謂具體確定,是指要約中應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條款,讓受要約人看了以后可以決定是否同意訂約并作出承諾。
4、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要約只有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才有可能了解要約的內容,并決定是否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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