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復婚后又離婚兩份離婚協議以哪個為準?
夫妻復婚又離婚,再簽訂離婚協議的話是以最新的那一份為主,并不是之前那份,之前那份產生效力之后,后來因夫妻復婚而沒有用了。
離婚協議在雙方離婚辦理離婚登記后就生效了。雙方是否復婚不影響離婚協議的效力。
換句話說,如果一套共同財產的房子離婚時協議歸一方,那么再復婚也算那方個人財產了。
當然,雙方如果有特殊約定,以約定為準。
復婚后哪些屬于個人財產
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因為離婚使婚姻關系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系。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后即屬于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愿,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系中依然為個人所有。而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復婚后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綜上所述,夫妻之間的感情狀態本身就會以為個人的主觀意愿而變得非常不穩定,所以很有可能會發生夫妻離婚之后又覺得對方比較合適而又復婚的情況下再次離婚的,但是最后能夠生效有用的合同還是應該是最新一次離婚簽訂的,前一份因為復婚而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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