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過】
1994年原告(反訴被告)周某為所在村社社員,在昆明市盤龍江邊集資建房,同年6月30日周某與合作社就建房事項簽訂《約定》,周某因沒錢向姐姐的公公吳某(反訴原告、上訴人)借款38萬元,并約定還款期為3年,月利率3%。1995年12月30日,在周某無力還款的情況下,周某與吳某就借款及房屋處理等進行了協商,并簽訂了協議。協議約定:周某如無力還款,就用3套房子、3間鋪面抵押,期限為30年,租金每年5000元,隨后周某、吳某及吳某某、阮某某共同就借款及房屋分配、管理簽訂了《房屋分配及管理協議》。時隔10年,周某認為該協議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遂將吳某告上法庭,經審理法院判決:1995年簽訂的協議中有關房屋抵押、買賣的協議無效;吳某應將抵押房屋歸還周某,同時周某歸還吳某38萬元借款及利息。一審判決后,吳某不服判決遂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因案件中遺漏了必要共同訴訟人,中院裁定發回重審,目前該案還在重審之中。
【法律解讀】
該案屬于復雜的民事案件,從案件事實來看,爭議的房屋有房產證,依照婚姻法、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集體所有權土地上的房屋除登記的所有權人以外,還可能有配偶或農村以戶為單位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其他房屋共有權人。同時,《房屋分配和管理協議》系原、被告及案外人吳某某、阮某某共同簽訂,本案的利害關系人還應有其他房屋共有權人、共同簽訂《房屋分配和管理協議》的案外人吳某某、阮某某。
相關知識:如何避免遺漏必要共同訴訟人
首先要認清一審審判的定位,履行好一審法官的基本職責,準確把握民事案件審判的標準和要求,利用各種證明手段依法查明案件事實。我國民事訴訟法經修訂后實施,最高法院也下發了《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新規定實質上是對民事案件分工進行了重大調整,最高法院負責司法解釋、審判監督和指導;中級法院主要是民事案件二審法院、還有部分一審再審職能;基層法院是一審法院。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為承辦人規定了這樣一個相對細化的反面標準,只要辦案法官遵循這樣的辦案標準,就會減少案件被發還重審的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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