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法》第八十八條、第九十六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投資者在符合下列情形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1)投資者或一致行動人持有或者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增持的;(2)投資者或一致行動人持有或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3)投資者或一致行動人擬向同一上市公司的股東連續公開求購其所持有的該上市公司股份,導致其在收購完成后持有、控制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從目前實踐來看,第1種和第2種情況比較常見,也更有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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