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訴訟與集體訴訟的區別
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同樣具體行政行為發生行政案件、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共同訴訟。
集體訴訟是指,多數成員彼此間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數過多致無法全體進行訴訟,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利益起訴或應訴。
主要有以下區別:
1、人數差別
集體訴訟人數通常要在5人以上。
共同訴訟是一方或雙方為兩人(含兩人)以上。
2、前提不同
共同訴訟是行政案件或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案件。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的當事人在同一訴訟程序中進行訴訟。只有當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的當事人在同一訴訟程序中進行訴訟時,才能成為共同訴訟。
集體訴訟又稱為集團訴訟,是因為人數過多而推選代表進行訴訟。多數成員彼此間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數過多致無法全體進行訴訟,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利益起訴或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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