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只能用明示嗎
可以用明示,也可以用默示或者要約人指定的方式承諾。
承諾方式是指,受要約人將其承諾的意思表示傳達給要約人所采用的方式。對一項要約作出承諾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諾以何種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來說,法律并不對承諾必須采取的方式作規定,而只是一般規定承諾應當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
所謂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頭或者書面表示承諾。一般說來,如果法律或要約中美與哦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承諾,當事人就可以口頭形式表示承諾。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承諾應當以明示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據交易習慣或者當事人約定也可以默示的方式表達。
所謂以行為承諾,如果要約人對承諾方式沒有特定要求,承諾可以明確表示,也可由受要約人的行為來推斷。所謂的行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為,比如預付價款、裝運貨物或在工地上開始工作等。如甲寫信向乙借款,乙未寫回信但直接將借款寄來。
緘默時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為,與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時表示的一種方法,而緘默與不行為是沒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構成承諾。但是,如果當事人約定或者按照當事人之間的習慣做法,承諾意緘默與不行為來表示,則緘默與不行為又成為一種表達承諾的方式。但是,如果沒有事先的約定,也沒有習慣做法,而僅僅有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如果不答復就視為承諾是不行的。
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承諾需用特定方式的,承諾人作出承諾時,必須符合要約人規定的承諾方式。即使是這種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來是很特別的,只要不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屬于在客觀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約人都必須遵守。例如,要約人限定承諾應以電報回答,則受要約人縱以書面回答,不生承諾的效力。但如果要約人僅僅是希望以電報恢復,受要約人應當尊重要約人的意思,并按照要約人的要求的方式作出承諾。如果要約規定了一種承諾方式,但并沒有規定這是唯一的承諾方,則一般來說,受要約人可以比要約規定的方式更為迅捷的方式作出承諾。反之,受要約人如果使用比要約的規定更為遲緩的方式,則為無效。對于承諾的特定方式問題,有的法律作了規定。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一般地,合同采用的方式可以是法律的規定,也可以由雙方約定,這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只有符合合同訂立的條件,合同才有效。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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