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什么時候發生法律效力
我國的合同立法應以到達主義確定承諾生效時間。但我國的單行規與《公約》規定的承諾生效條款有不同之處。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第四條規定:“工礦產品購銷合同、除即結清者外,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憑法定代表人授權證明的經辦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單位公章視為生效的有效條件,如不具備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則合同不生效。類似的規定,在單行合同法夫中還有不少,顯然已經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應予修訂。”
相關知識:承諾的方式有哪些
承諾的方式是采用明示,還是默示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對待,根據《公約》的規定,應作如下界定。
1、承諾的傳遞方式應當符合的要求。要約對承諾的傳遞方式沒有提出要求的,承諾應當以倒是的方式作出。何為合理方式,筆者認為至少應符合行業的慣例。
2、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在以下期限內作出: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受要約人應當承諾。如要約以電話方式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應承諾方為有效。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受要約人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承諾。
3、要約人以電報或者信件發出要約的,承諾期限自電報發之日或者信件載明日期開始計算。如果信件未截明日期,應以信封上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人以電報、傳真或者其他快捷方式作出要約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日開始計算。
承諾書具有法律效力的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對于承諾的法律效力問題大家看完上面的內容介紹之后都清楚了吧,在實際中這是比較重要的法律常識。雙方都需要對此了解清楚,才能有更好的幫助,對于承諾生效問題也有更多的認識。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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