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諾與要約不一致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對于實踐中承諾的內容與要約內容不一致時,承諾的效力根據具體情況有所不同。
具體表現在:
1、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合同法》第30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和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可見,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不產生承諾的效力,應視為新要約。如果受要約人對要約的這些內容作出變更,將在實質上與要約人的意思相違背,對當事人的利益關系重大,不符合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發生承諾的效力,不能導致合同的成立。
2、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隨著商品交易的發展,要求承諾與要約內容完全一致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合同的成立,阻礙了交易的進行,因此《合同法》第31條規定:“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發生效力,但是這一效力的發生不是無條件的。如果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要約的變更,或者要約中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該要約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無效。
二、承諾成立的必備條件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將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成立,應具備下列要件:
1、承諾必須是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的方式符合要約的要求;
3、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4、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
三、承諾遲延了怎么辦
承諾出現遲延有兩種情況,一是超過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作出,因而出現了遲延,二是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但由于郵政等其他原因,沒有及時到達要約人。在第一種情況下,由于承諾本應在承諾期限內作出,超過有效的承諾期限,要約已經失效,對于失效的要約發出承諾,不能發生承諾的效力,應視為新要約。對于第二種情況,受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發出承諾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而遲到的。對這樣的承諾,如果要約人不愿意接受,即負有對承諾人發遲到通知的義務。要約人及時發出遲到通知后,該遲到的承諾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約人怠于發遲到通知,則該遲到的承諾視為未遲到的承諾,具有承諾的效力,合同成立。
根據上述的回答我們知道,承諾的成立也是有必備條件的,如果發現承諾和要約不一致的情況,通常會從兩個方面來解決,一是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二是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請咨詢律霸網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同時傷害共同傷害區別是什么
2021-01-09商人‘請’農民搶栽搶種想分征地補償款 法院認定協議無效
2020-12-13要怎么寫追討個人債務授權委托書
2021-02-28中止探望權的條件是什么
2021-01-24民間借貸到期后訴訟時效多長時間
2021-02-28女方想離婚男方不愿意該怎么做
2021-01-25同業拆借,拆入資金可以用于投資嗎
2021-01-19雇傭關系因疾病死亡怎么辦
2021-01-14試用期的時間是多久
2021-03-03降薪降崗變更合同怎樣維權
2020-11-18用人單位能否擅自調崗并降薪
2020-11-30保險合同的效力變更包括哪些
2020-12-19就一個財產是否可以投保多份保險
2021-01-17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利益有怎樣的特征
2021-01-07“過期”理賠訴訟如何判
2021-01-26導致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2020-12-12保險法釋義:第一百零八條
2021-01-15公證保險賠償索賠注意事項
2021-01-02保險代理人的職責是什么
2021-03-04當地拆遷方沒有公布拆遷補償方案合法嗎
2021-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