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中承諾生效的時間的規定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故承諾生效的時間對當事人極其重要。與要約生效時間的規則一樣,承諾生效時間的規則也有到達主義和發信主義之分。
我國《合同法》采用的是到達主義: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根據到達主義,要約人在收到承諾人的承諾通知時,承諾方生效。在此之前,由于郵局或者其他原因導致承諾丟失或者延誤的后果一律由承諾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二十六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承諾生效時間如何規定
大陸法系國家在承諾何時生效的問題上采用到達主義,或稱為送達主義。即承諾的意思表示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合同成立。如德國民法典第130條中規定:“在向另一方作出意思表示時,如果另一方不在場,那么意思表示以其到達另一方時發生效力。”我國地區“民法典”第95條中也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方時,發生效力。”根據到達主義,要約人收到承諾通知時,承諾才生效,合同才成立。如果由于郵局、電報局及其他原因導致承諾通知丟失或延誤,一律由發出承諾的人承擔后果。在承諾何時生效的問題上,英美法系一般認為,承諾應當送達至要約人,而且直至要約人已被告知并真正收到承諾以前,合同并未成立。承諾必須真正送到要約人的手中,這是個基本原則。
但是,在承諾通過郵局發送時,則有了特別重要的例外。通過郵局發送承諾,承諾的意思表示自發送之時生效、合同成立。這就是學者所講的發信主義,或稱為送信主義。根據送信主義,一旦承諾人將承諾信件丟進郵筒或者把承諾的電報交給電報局,則承諾生效、合同成立,不論要約人是否收到。承諾的通知因郵局、電報局或者其他原因遲延、丟失,后果由要約人承擔。《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8條中規定:“接受發價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發價人時生效。”《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2.6條中也規定:“對一項要約的承諾于同意的表示送達要約人時生效。”可見公約和通則排除了英美法的以信件與電報發送承諾通知上的發信主義,而采用送達主義。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我國是采取的是到達主義,也稱送達主義。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如果您還要任何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咨詢我們律霸網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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