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承諾的無效情形有哪些
1、承諾撤回
《合同法》第27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承諾的撤回,是指承諾人主觀上欲阻止或者消滅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可以撤回,但不能因承諾的撤回而損害要約人的利益,因此,承諾的撤回是有條件的,即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生效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2、承諾超期
承諾的超期,也即承諾的遲到,是指受要約人主觀上超過承諾期而發出的承諾。遲到的承諾,要約人可以承認其效力,但必須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為如果不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受要約人也許會認為承諾并未生效或者視為自己發出了新要約而希望得到要約人的承諾。
3、承諾延誤
是指承諾人發出承諾后,被外界原因而延誤到達。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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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羅玉林律師執業已經20余年,曾在某國有交通企業(上市公司)法律顧問工作近十多年,先后接觸和辦理過各種類型的經濟、民事、海事、海商糾紛、執行等案件。熟悉企業內部法律事務管理及各類案件訴訟操作規程和技巧,尤其熟悉合同糾紛、債權債務、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婚姻家庭、損害賠償等各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性規定,有著豐富的訴訟實踐經驗。 自1990年起從事律師職業,執業以來,堅持 “敬業勤勉、誠實信用” 的服務宗旨,盡力為委托人辦好每一件案件,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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