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的來源不同
一審是一審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二審是一審案件當事人的上訴或一審法院同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2)審理的對象不同
一審針對起訴書、自訴狀中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存在進行審理。二審針對一審尚未生效的判決裁定是否正確進行審理。
(3)有權進行審理的法院不同
一審法院是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任何一級法院都可以審理一審案件。二審法院必須是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
(4)審理程序不同
一審必須開庭審理,符合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二審可以采用開庭或調查訊問式審理,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5)審判組織不同
一審可以采用合議庭或獨任庭的形式,采用合議庭時,還可以有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二審只能采用合議庭的形式,且不能有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
(6)處理結果不同及其效力不同
一審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一審判決不一定發生法律效力。二審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發回重審的裁定或直接改判。除發回重審、以及改判或維持死刑判決外,二審裁判馬上生效。
(7)一審是每個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二審不是。
民事;
(1)適用的審級不一樣.第二審程序是由第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審理對第一審不服而上訴的案件的程序.同一個案件的第二審法院和第一審法院是上下級的關系.同刑事的第三點
(2)程序發動的原因不一樣.一審的發動是因為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法院對爭議案件的審判權,第二審程序的發動是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與法院行使法律規定的上級發揚對夏季法院的監督權.
(3)程序設立的目的不一樣.一審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民事權益.二審除了一審的目的之外還包括了實現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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