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諾遲延的情形:
承諾出現遲延有兩種情況:
一是超過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作出,因而出現了遲延。
二是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但由于郵政等其他原因,沒有及時到達要約人。
二、承諾遲延的處理:
在第一種情況下,由于承諾本應在承諾期限內作出,超過有效的承諾期限,要約已經失效,對于失效的要約發出承諾,不能發生承諾的效力,應視為新要約。
對于第二種情況,受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發出承諾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而遲到的。對這樣的承諾,如果要約人不愿意接受,即負有對承諾人發遲到通知的義務。要約人及時發出遲到通知后,該遲到的承諾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約人怠于發遲到通知,則該遲到的承諾視為未遲到的承諾,具有承諾的效力,合同成立。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非法行醫致人死亡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2020-11-13強制拆遷新規定亮相:八道程序不能少
2020-11-16實習期間應該簽什么合同嗎
2020-12-22企業律師是專職律師嗎
2021-02-11股權轉讓欠款如何起訴
2021-01-04交通事故庭外調解流程有哪些
2021-02-12遺囑存放在遺囑執行人處有時間限制嗎
2021-03-02公司裁員答應賠償不給怎么辦
2021-03-21駕照屬于行政許可嗎
2021-02-22哺乳期內是否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021-03-18運輸途中瓷器毀損由誰承擔責任
2020-11-23壽險理賠時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2021-01-04旅行社責任險與旅游意外險有什么不同
2020-12-07保險合同變更的效力是怎么樣的
2020-12-19保險理賠的步驟有哪些
2020-11-22投保意外險必須注意什么
2021-03-11保險合同的效力如何
2020-12-15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具備哪些條件
2020-11-17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20-12-07林地的承包期限是多少年
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