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申請再審被駁回還可以繼續申請嗎
上級人民法院對經終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或者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申請再審,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兩百條規定除外。
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向作出駁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申請再審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2.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
3.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2年為不變期間,自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計算。超過法定期限的,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具備以上條件,還需考慮是否有下列情形: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8.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9.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10.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1.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只要符合上述其中一項即可申請再審。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調解書的申請再審,當事人應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被上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后,人民檢察院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抗訴事由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
第二百條 再審理由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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