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未簽訂合同意外死亡如何處理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意外死亡時,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如果沒有購買社會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臨時工工資發放的相關規定
1、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克扣臨時工工資,臨時工的工資也是其付出辛苦勞動的一種回報,因此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是不可以隨意克扣臨時工的工資的,同正式員工一樣,用人單位應當足額發放臨時工工資。
2、建立勞動關系的臨時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既是對勞動者的一種約束,同時也是對勞動者的一種保護。臨時工的工作期限可能會較短,但是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來確定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發生糾紛時沒有合理依據。
3、不得隨意與臨時工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這對臨時工權益的保護存在很大的風險。簽訂勞動合同后,除非出現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出現,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臨時工解除勞動關系。并且,合同簽訂后,一方違約提前解除合同的,應該承擔違約的賠償責任。
4、有勞動合同性質的臨時工受《勞動法》的保護,臨時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后,同正式工一樣,如遇到用人單位不發放工資或不支付加班費等合理費用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意外死亡時,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如果沒有購買社會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的責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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