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徐*良律師:
2000年5月,我與妻子呂某離婚。當時,我兒子剛滿10周歲,他由我承擔一定的撫養費而隨呂某生活。2007年2月,我兒子因涉嫌搶劫罪被逮捕。最近,一審法院對此案已作了開庭審理,但尚未作出判決。
請問:如果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后,我兒子及呂某無異議,而我覺得量刑過重不服判決,可否獨自提起上訴?如果我在上訴期間將上訴狀交郵,但法院收到上訴狀時已過上訴期,法院會受理嗎?章*宏
答——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款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所以,被告人、自訴人未滿18周歲時,他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等法定代理人,都有權依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是否上訴,他們也是獨立的上訴權人。
你兒子在2000年5月時剛滿10周歲,則他至今尚未滿18周歲。這樣,你和呂某既是他的近親屬,同時也是他的法定監護人。所以,盡管你兒子隨呂某生活,你依法也同樣享有獨立的上訴權,而無須征得你兒子本人的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款規定:“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可見,提起上訴的時間應以交付郵局郵寄的時間為準,而不是以郵件到達的時間為準。因而,如果你在上訴期間將上訴狀交郵,即使法院收到上訴狀時已過上訴期,法院也應予以受理。徐*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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