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主體不適合有哪些情況
無權代理、公司內部機構或分支機構、無行為能力人等缺乏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對外簽訂合同也屬于主體不適格的情況,但這些情況較易識別。需要注意的是當主體符合普通的民事主體資格,僅僅在特定交易中屬于不適格主體時,帶來的法律風險就更具有隱蔽性,普通經營者難以準確識別。
合同主體不適合怎么處理
1、無權處分人。當交易主體無權處分合同標的,將影響合同效力。這種情況并非只存在買賣合同,如技術秘密許可合同,許可方并非技術秘密的合法擁有人,甚至是許可方侵權獲得的技術秘密,帶來的法律風險危害不容忽視。一些市場主體利用無權處分,將自己能夠控制的合同標的以非權利人名義簽訂合同予以處置,一旦感覺交易對自己不利,就主張合同無效,阻止交易進行。而根據法律規定,企業只能追究其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損害十分嚴重。
2、不具有法定的資格。法律規定一些商業活動只能由具有特定資格的民事主體才能進行,而普通民事主體從事這些活動將導致主體不適格。這類關于法定資格的規定,常見于一些部門法規,建筑、醫藥等技術要求較高的行業往往有此類限制性規定。若因不符合法定資格將導致合同無效,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損害通常難以預計。
3、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法律禁止一些主體從事特定交易活動,若對方惡意利用這種禁止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企業同親面臨法律風險。如眾所周知在經濟交往中為提高自己履約能力的可信度,常常采用提供擔保的方式,《擔保法》第八條、第九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不得作為保證人,以這樣的主體提供擔保實質上并沒有任何擔保效果。
4、合同義務部分為第三人才能履行。這種主體不適格更為隱蔽,合同主體并非不符合合同所有內容,而是合同部分內容必須特定第三人才能完成,這樣會導致部分合同內容無效或效力待定。這種情況需要認真理解合同內容才能夠準確識別。常出現在與集團公司合作,為交易方便將若干個公司共同履行的義務納。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來說,沒有代理權,或者是內部機構,以及是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不能夠構成合同的主體資格的,也就是說自己不能和對方簽訂合同,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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