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通告應當知道嗎
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需要在開庭三天前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案件,還需要在開庭三日前并社會發布開庭公告。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我們如果在法院進行起訴了,如果法院受理了并且需要在一定的時間開庭的話,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當事人以及其他的訴訟參與人,如果對方收到了通知但是沒有來的話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缺席判決。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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