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與鎮政府簽訂合同借款
2014年11月20日,徐某向某地鎮政府出具借條,借款450000元,某公司在借條中擔保單位欄蓋章。借條載明,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4月19日,月利率1.08%;保證人自愿在借款到期后兩年內承擔連帶責任擔保;如發生訴訟,債務人、擔保人應承擔包含律師費在內的實現債權的費用。當日,某地鎮政府收取徐某借款手續費450元,通過銀行轉賬給徐某450000元。借款到期后,徐某未能按照約定還本付息。
法院判決:被告所在公司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1、某地鎮政府對外借款并收取利息,違反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規定,故某地鎮政府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行為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2、合同無效后,當事人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徐某應當向某地鎮政府返還借款本金。因借貸雙方均有過錯,雖借款人應當負擔借款期間占用資金的利息,但出借人不應獲得高于正常利率的利息,現某地鎮政府要求借款人承擔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3、某地鎮政府在出借款項時向借款人收取的手續費450元,實際是變相提高利率且減少了借款本金,依法應當將扣減手續費后的借款金額認定為借款本金。4、主合同借款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為從合同依法亦認定為無效。因債權人、擔保人均存在過錯,依法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部分承擔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5、在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保證責任因締約過失而轉換為損害賠償之債,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案涉借款約定的還款期限為2015年4月19日,某地鎮政府本次訴訟在訴訟時效期間內。6、曹某與徐某系夫妻關系,案涉債務發生在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曹某沒有舉證證明債務為徐某的個人債務或為非法債務,依法曹某應當對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7、某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張某如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說法:是否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本案中,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規定,行政部門不得從事借貸金融業務,故徐某與某地鎮政府簽訂的借款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徐某應當返還因該無效合同所取得的財產給某地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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