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訂合同未約定解除條件
對于合同解除的條件法律上是有所限制。只要是雙方當事人自愿訂立,就對雙方有約束力,一旦條件成就,合同就必須解除。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實際上也就是合同中的一項或幾項條款,其內容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否則該條款就是無效。也即意味著當事人不能以該條款行使合同解除權。
二、問題的提出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具備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向將來消滅的一種行為?!?/p>
合同解除的類型,合同法中規定了三種,即協議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協議解除本身基于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實踐中很少引起訴訟,法定解除由于合同法規定得比較具體,因此實踐中爭議也不大。審判實踐中引起爭議較大的是約定解除。
合同法第93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這是對合同約定解除的規定,規定似乎比較明確,然而實務中的法律問題絕非如此簡單。
三、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的概念
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薄案娇?,意為附加的條款,其本身并不構成獨立的意思表示,而是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內容的一部?!?/p>
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即指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未來可能出現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為合同是否解除的附款。因此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首先必須是一個事實,這個事實將來也許會發生,也許不會發生。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簽訂合同的相關內容。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在具備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表示而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向將來消滅的一種行為。只要不是一些特殊情況,在雙方協商后合同一般可以解除。更多相關法律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經濟糾紛過了追訴時效怎么辦
2021-02-19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有些什么特征
2020-11-10律師費用由誰承擔
2021-01-12配音屬于表演者權嗎
2020-11-19交警多長時間公布行政處罰
2020-12-07什么是離婚協議,離婚協議能否反悔
2021-02-07交通事故處理步驟是怎樣的
2021-01-14離婚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2021-01-17口頭協議和合同哪個會更好
2020-12-19犯罪中止的定義與適用
2021-03-12集體土地的租賃期限是多久
2021-01-01購房合同丟失有哪些處理辦法
2021-01-26提供虛假學歷入職違法嗎
2021-01-21申請仲裁解除合同可以不去上班嗎
2021-03-10單位強制換崗怎么辦
2020-11-26公共交通意外險的保險待遇
2021-01-22是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險還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2020-11-28他人代簽商業三者險投保單免責條款仍舊生效
2020-11-19對維護保險標的安全基本規則有哪些
2021-03-20解除人身保險合同返還保險法有什么規定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