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公章簽訂合同騙錢會如何處置
案情簡介:行為人使用偽造的印章與他人簽訂虛假合同并騙取數額較大財產
2014年年底至2016年間,被告人周某、朱某在涿州市玫瑰大街**電腦服務部通過PS技術,為被告人趙某偽造涿州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公章及涿州市**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并分別加蓋在涿州市**康庭二期地上停車庫6號車庫的購買收據及****小區(qū)停車位銷售協議上。被告人趙某使用偽造的****小區(qū)停車位銷售協議及涿州市****二期地上停車庫6號車庫的購買收據為抵押,騙取李某2、李某3、張某、魯某、郭某和孟某的財物后隱匿。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認為被告人趙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周某、朱某的行為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應依法判處。
法院判決:使用偽造的印章與他人簽訂虛假合同并騙取數額較大財產,構成合同詐騙罪
被告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朱某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案證據證實,被告人趙某系被孟某發(fā)現后帶至公安機關,故辯護人關于趙某主動投案系自首的意見不成立。本案證據證實,公安機關在辦理趙某合同詐騙一案時發(fā)現周某涉嫌偽造公司印章并將其傳喚到案訊問的,故辯護人關于周某主動投案系自首的意見不成立。三被告人當庭認罪,辯護人關于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應酌情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信。根據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ji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趙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壹萬元。二、被告人周某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三、被告人朱某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一是本罪侵犯的客體應為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二是本罪的客觀方面應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三是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四是本罪要求主觀方面應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就本案而言,行為人使用偽造的印章與他人簽訂虛假合同并騙取數額較大財產的行為,完全符合合同詐騙罪的上述構成要件,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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