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的條件是什么
(1)撤訴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一審)、上訴人(二審)、再審原告或原審上訴人以及經他們特別授權的代理人。被告或第三人和被上訴人以及再審原告和原審上訴人均不得提出撤訴申請。
(2)申請撤訴必須基于當事人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出于當事人自愿。值得注意的是,原告或上訴人(或再審原告或原審上訴人)申請撤訴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任何變化,但申請撤訴;另一種情形是被訴行政機關在訴訟過程中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起訴該行為者同意并申請撤訴。
而被訴行政機關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雖多基于被訴行政機關主動改變,也可以基于其他原因。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可以在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建議被訴行政機關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被訴行政機關接受法院建議;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被訴行政機關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起訴該行為者的請求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采取相應的補救、補償等措施;在行政裁決案件中,書面認可起訴該行為者與第三人達成的和解。但不管哪一種情形,行政機關都不能強制當事人撤訴。
(3)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規避法律,也不能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4)撒訴申請必須在人民法院宣判前作出。
(5)撤訴必須經人民法院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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