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出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的期限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移出社會保險失信人名單的期限,依據列入失信人名單的原因而定,可以分為一年和3年,期滿后自動移出。
《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因發生第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情形被納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的,聯合懲戒期限為1年,期滿自動移出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
因發生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八)項規定情形或再次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被納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的,聯合懲戒期限為3年,期滿自動移出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
社會保險費基數的上下限
繳費基數上限是指,職工工資收入超過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300%以上的部份不計入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下限是指,職工工資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的60%為繳費基數。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上下限的規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雇工和非本市城鎮戶口職工不得低于50%,私營企業法人、股東、個體工商戶業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每年由市統計局公布。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移出社會保險失信人名單的期限,依據列入失信人名單的原因而定,可以分為一年和3年,期滿后自動移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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