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再審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從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種方式。
發回重審是指上級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查,存在程序錯誤或事實認定錯誤,指令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一種方式。
指令再審,是針對已經生效的判決,發回重審,可能是在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可能是再審程序中發回重審。兩者的適用對象,適用程序,決定機關都是不一樣的。
發回重審的情形:
二審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2條的規定)。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3條的規定)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5條的規定)
審判監督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具有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即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未回避的,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對發回重審的次數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斷上訴的循環。
發回重審是指上級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查,存在程序錯誤或事實認定錯誤,指令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一種方式。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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