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協議有失公允,簽嗎?
市民張先生在看房后繳納了三萬元定金,然而數日后,當張先生在此來到售樓處簽合同時,銷售人員除出具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即大家常說的購房格式合同)外,還合訂了一份補充協議要求同時簽訂。
細讀之下,張先生發現這份補充協議并不合理,一些內容還與格式合同相悖。比如,關于逾期交房的約定,開發商在收到購房者解除合同正式書面通知,且由購房者配合開發商完成配合注銷合同備案登記義務后的90日內退還款項,但在格式合同中,這一日期僅為30日。另如,如果公攤面積與買賣合同存在差異,房價沒有變化,雙方互不追責。如果收房時發現有非屬主體結構性的質量問題,保修范圍內由開發商按照規定在“合理期限內”整改。而說明合理期限是多久開發商則表示無法說明。很顯然,補充協議中的大部分內容都規避了開發商的風險。
想更改補充協議,不行!
張先生認為既是補充協議,那就有商議空間,但要求增加合理要求時遭拒。開發商告知,已在主管部門備案,無法更改。如果不簽則屬于違約,繳納的三萬元定金不予退還,一時間張先生陷入兩難。
原來,補充協議已成業內潛規則
在目前房地產市場中,除格式合同還有補充協議簽訂的情況,屢見不鮮,幾乎稱為業內潛規則——只是有的開發商根據各自實際各有不同或側重。內容主要對格式合同中的未盡事宜說明,一般由開發商的法務團隊起草,因此盡可能規避掉開發商可能的一些風險,并保證開發商能盡快回款。其中包含產權證延期領取、接房退款延期等各種有利于開發商的說法。很少有顧客對此補充協議知悉并要求更改,就算要求更改,開發商也不大可能答應;如果不買,定金也幾乎不可能退。
真偽!發生沖突時哪份為準?
大部分補充協議都會規定,補充協議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當補充協議的條款與商品房買賣的格式合同發生沖突時,以補充協議約定為準。因此消費者簽署合同,則視為接受合同中所提的條款,以補充協議約定為準。
補充協議能改嗎?當然!
購房者修改補充協議,并非沒有先例。重慶的朱先生曾于2006年購買了位于冉家壩一套4樓的住房。他在查看完補充協議后,要求開發商增加一條內容:如果今后房前的空地上增加廣告牌或高樓,遮擋影響視線,開發商要進行賠償。不久后,一塊高高立起的廣告牌遮住了視線。最后,經雙方協商,朱先生獲得了3萬多元的賠償。
追問:不簽補充協議能退定金嗎?
定金是對雙方進行買賣合同時的一個保障,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靠不正當途徑維權肯定不能退。購房者應按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地點去簽約,但如果雙方僅僅因正式合同、有關補充協議之內容無法達成一致,而與認購意向書內容無關,致使簽約不成的,有望退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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