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證與反駁的區別
反證:按照主張某種事實存在或否認對方主張事實的存在來劃分,可分為本證與反證。對方當事人為否定或推翻主張事實的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而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以證明事實的不存在,謂之反證。
反駁證據,也稱證據抗辯,是指一方當事人為證明其主張而提出證據時,對方當事人并不提出相反證據來否定一方主張的事實,而是針時其證據所存在的瑕疵,指出其主張因證明存在瑕疵而無法得到證明。可見證據抗辯的特征在于通過揭示證據瑕疵來間接否定對方主張的事實。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的是,二者在直接指向上存在根本差異。
法律范疇
反證:按照主張某種事實存在或否認對方主張事實的存在來劃分,可分為本證與反證。所謂反證。是指沒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于證明對方主張事實不真實的證據。
區分本證和反證的標準
區分它們的標準是舉證人與證明責任的關系,而與舉證人在訴訟中處于原告還是被告的訴訟地位無關。原告和被告在訴訟中都可能提出本證,也都可能提出反證。例如,在借貸糾紛中,原告主張被告借款未還,為證明這一事實,原告提交了"借據",該證據就屬于本證;被告承認曾經向他借過款(有借款事實),但是以"借款已經清償"的事實進行抗辯,并出示了原告交給他的"收據",這時被告提出的證據同樣屬于本證。
反證的作用
反證的目的在于削弱、動搖本證的證明力。因此,在負有證明能力的一方當事人提出本證,并使事實的認定發生不利于對方當事人的變化時,對方當事人才有提出反證的必要,故反證提出的時間通常是在本證提出之后。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知道,反證和反駁在本質是有明顯的區別的,而且兩者在概念的解釋上也有所不同。反證按照主張某種事實存在否認對方的主張事實可以分為本證和反證,反駁是針對所提供的證據瑕疵進行反駁的。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律霸網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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