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林寺商標被搶注如何維護?
1.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所規定,如果商標搶注者申請注冊的商標處于初步審定公告階段的話,該商標在先使用人可以及時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阻止該商標注冊成功。
2.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所規定,如果商標搶注者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的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且該商標已經注冊。該商標在先使用者自該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該注冊商標。
3.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所規定,如果商標搶注者的商標注冊成功后,卻沒有實際使用過,那么該商標在先使用人可以以三年不實際使用為由,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
4.商標在先使用人可以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所規定,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按照法律上的規定,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復制、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注冊的行為;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
3、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4、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商標搶注的目的作用
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國際條約中對商標權的主體都是開放的,一般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的組織均可以申請注冊商標,只要所申請的商標符合注冊商標法的規定,則其注冊商標的行為就是合法的,因此,一般在A國注冊的商標在B國被他人注冊后,后一種注冊行為一般是合法的。但有關馳名商標在法律的保護上存在例外,依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規定,凡被成員國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不論在請求保護的成員國注冊與否,應禁止他人搶先注冊和禁止他人使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16條也包括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因此,如果被國外或其它地區搶注的商標是屬于我國的馳名商標,則該搶注行為應當認定為違法。但是否認定與馳名商標卻是保護國的法律為準。還有一種是惡意搶注,依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七的規定,商標未經所有權人授權以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名義注冊的,該商標所有人所有權反對該項申請的注冊或要求予以撤銷,依據此規定,如果搶注人是原商標所有的人代理人或代表人,則這樣的搶注行為是違法的,原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搶注地的當局將該注冊行為撤銷。
對于采取使用在先做為取得商標原則的對商標進行搶注一般出于以下幾種目的:一種是搶注投機型,這種類型的搶注者一般只想同原來的商標使用者交易,以獲得經濟上的利益;第二種是惡意搶注國家,如果企業的產品在搶注國最先使用,則搶注者的行為同樣可以認定為違法。這樣的搶注者一般是原商標使用者的產品將要進入的市場中的競爭者,比如西門子公司搶注海信的商標就屬于這種類型,其一般的目的在于阻止企業的產品進入搶注國的市場,或者通過搶注減緩商標使用者的產品進入搶注國市場的速度,或以此方式壓縮原商標使用者在搶注國的市場空間。這種類型的搶注對被搶注者的影響是最大的,因為這樣的搶注本來就是想通過搶注商標的形式來制造一種貿易壁壘,因此處理起來也是最麻煩的;還有一種搶注行為是出于自我的保護,比如說甲國產品在乙國的代理商,發現自己所代理的產品的商標在乙國沒有注冊,多次和產品商標在甲國的所有者協商,但對方都不于注冊,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對產品的商標進行了注冊(該種注冊應是出于善意,否則屬于違法的行為);或者是甲國公司收購了乙國公司后,發現乙國公司的商標在甲國沒有注冊,為了防止投機者的搶注,甲國公司搶先對該商標進行注冊。這兩種都是屬于善意的搶注,對原來的商標使用者而言,危害并不大,處理起來也會簡單得多。
綜合上面所說的,商標被搶注的首先要想的是如何去維護,只要提供出有力的證據,那么就可以自己把商標拿回來,不然只要等到別人注冊成功,那么就會出現一系列的糾紛,所以,當自己的產品還沒上市之前一定要先注冊后再買,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利益。
商標搶注的表現形式都有哪些
商標搶注賠償數額的確定
最新商標法司法解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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