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理事實清楚。
2、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3、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
簡易程序的特點
1、起訴方式簡便,當事人可以口頭起訴;
2、受理程序簡便,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擇期審理;
3、傳喚方式簡便,法院可以簡便方式傳喚、通知當事人、證人,不要求必須采用傳票、通知書形式;
4、審判組織簡便,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5、庭審程序簡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樣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法庭調查、辯論等;
6、審限短,從立案次日起3個月內審結,并且不得延長;
7、重視調解,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可以先行開庭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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