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案情簡單明了、財產(chǎn)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一般都可適用簡易程序,可以節(jié)約雙方當事人的時間和訴訟成本,當然是否適用簡易程序由人民法院決定。
什么是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專供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序。簡易程序是與普通程序并存的獨立的第一審程序,只是在程序上較普通程序簡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砻袷掳讣娜舾梢?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二)發(fā)回重審的;(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shù)眾多的;(四)法律規(guī)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yè)法人破產(chǎn)還債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簡易程序的簡易性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幾個方面:
(1)起訴和答辯的方式簡便,可以口頭起訴和口頭答辯。
(2)受理程序簡便。在簡易程序中,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對于符合起訴條件,且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基層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開庭審理。
(3)傳喚方式簡便。原告起訴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
(4)審判組織采取獨任制。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并獨自作出判決。
(5)庭審程序簡便。開庭時,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審判人員可以在聽取當事人就適用法律方面的辯論意見后徑行判決、裁定。簡易程序應當一次開庭審結(jié),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
(6)裁判文書的制作可以視情況作適當簡化。
(7)審理期限較短。應該在立案次日起三個月內(nèi)審結(ji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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