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活動中商標搶注誰的錯
“商標搶注”一詞的含義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在第一階段,商標搶注的對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冊商標。現階段商標搶注的內涵有了進一步的擴展,即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的行為,也屬于搶注。進而可以認為,將他人的創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名稱和字號、上市公司的簡稱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行為,也都應該被視為商標搶注”。但由于搶注的對象不同,所涉及的法律原則也就出現了差異:前者是商標“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之爭,涉及的主要問題是商標權的發生原則;后者則主要是關于“在先商標權”的保護范圍及“其他在先權利”的保護問題,同時也觸及了商標權的發生原則。
(一)“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的沖突
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是商標確權的兩項程序性原則,其實質性基礎分別為注冊原則和使用原則。所謂注冊原則就是按申請商標注冊的先后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誰先申請,商標專用權就授予誰,而不問該商標是否已經使用。申請注冊是形成商標專用權的唯一法律事實,所以注冊原則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商標注冊申請。與注冊原則相對應的是使用原則,它是按使用商標的先后來確定商標的歸屬,誰最先使用該商標,誰就享有商標專用權。申請商標注冊不是其必然要件。
注冊原則和使用原則各有利弊,采用注冊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便于對商標的管理,商標權人對商標的歸屬發生爭議也容易辨別,商標權的法律關系明確、穩定性強,容易調查取證。其弊端是過于僵化,缺乏靈活性,不能保護商標在先使用權。采用使用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充分保護了當事人的在先使用權利,且靈活實用,可以避免消費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后使用相同商標而造成混淆。但它缺乏穩定性,查證商標使用人使用商標的證據困難,不利于商標管理。現在大多數國家都采用注冊原則取得和確認商標專用權,只有美國等少數幾個國家采用使用原則。注冊原則只對最先申請商標注冊者認定其享有商標專用權,這一制度的法律結果為商標搶注行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商標的搶注責任的劃分并不像我們認為的那樣,只要自己擁有商標,但被搶注,自己就是受害人,而錯誤的發生全都是因為搶注人,其實在法律規定中,只要自己的注冊存在一定的漏洞就會導致自己失去商標,所以有關的錯誤追究就不只是搶注人的事。
商標權保護期限有多久
新舊商標法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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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中共黨員,北京盈科(泰州)律師事務所商事訴訟與仲裁法律事務部副主任律師,AFP國際金融理財師,國家高級秘書職稱,海口市作家協會會員,國際律師協會會員,10年多的銀行從業豐富經驗,具有法律、會計、保險、反洗錢等資格證書,銀行、金融、財稅業務經驗豐富。海南大學法學學士。為社會自然人和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的依法行政、合規經營、商事活動及項目運作提供法律服務。尤其擅長刑事辯護、擔任法律顧問、事故保險理賠、工程合同、債權債務糾紛、商務談判和商事仲裁、婚姻繼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房地產、知識產權、醫療損害賠償等糾紛處理。專注財稅、合同、風控、經濟業務。擅長訴訟方案策劃和訴訟技巧的運用,致力于縝密進取的態度服務每一位當事人。17888178896(微信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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