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協議離婚需要哪些證件
1、內地居民辦理離婚登記時,應當出具的證件和材料有:
(1)戶口簿(常住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應為中國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所頒發)。
(4)自愿。
(5)雙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單人照片各兩張。
曾令諸多離婚當事人所苦惱的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介紹信的要求,已不再需要提交。
2、香港、澳門、臺灣居民辦理離婚登記時,應提交的證件和材料有:
(1)香港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身份證;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2)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
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3)本人的《結婚證》(應為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所頒發)
(4)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5)雙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單人照片各兩張。
3、華僑、外國人辦理離婚登記時,應提交的材料有:
(1) 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2)本人的《結婚證》(應為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所頒發)
(3)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4)雙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單人照片各兩張。
二、離婚協議的簽訂需要注意什么
由于有些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夠強,在簽定離婚協議的時候還會有下列一些問題條款,從而會導致當事人的離婚協議無效,因此,在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時要特別注意以下內容:
(一)附條件的協議離婚無效
離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依其性質屬于必須即時地發生確定的效力的法律行為,離婚不容許處于一種效力極其不確定的狀態,婚姻要么確定地存續,要么確定地解除。
(二)附生效期限的協議離婚無效
離婚行為屬身份行為,如果在離婚協議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將婚姻終止的效力,取決于該期限的到來,這樣勢必使本應確定的身份關系變得無法確定,背離了離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身份上的法律行為即不允許附條件,也不允許附期限。
(三)協議離婚不允許約定離婚不離家
在我國,協議離婚的效力發生于婚姻登記機關向當事人頒發《離婚證》之日。離婚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夫妻身份關系的消滅,夫妻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原則上皆不復存在。這種效力主要有:
1、離婚雙方的再婚權;
2、同居和忠實義務的消失;
3、在財產上表現為夫妻間扶養義務的終止;
4、法定繼承人資格的喪失等等。
如果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不離家的內容,則從本質上否認了協議離婚的效力。因此,這種約定的內容具有違法性,其離婚協議無效,如雙方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后,離婚不離家,仍然同居生活的,從其行為的法律性質上來界定應為非法同居,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夫妻登記離婚也就是協議離婚,此時需要到民政局辦理了手續之后,那么才能解除婚姻關系。如果僅僅是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但并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這樣的情況下婚姻關系也是不會被自動解除,雙方還是彼此的合法配偶,這樣的情況下若有一方再次與他人登記結婚,那么就會構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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