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訴程序與特別程序
特別程序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蹤、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今年新修改的民訴法還增加了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而非訟程序就包括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特別程序
特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特殊程序,與此對應的是概念是通常訴訟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適用的案件有兩類:一類是選民資格案件,另一類是非訟案件。
類別
民事審判程序的一種,與普通程序相對。普通程序即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特別程序即民事訴訟法對法院審理某些類型案件另行規定的程序,案件類型不同,審理的程序也不相同。各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特別程序的規定很不一致,劃分的標準和種類也不相同。
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大致可分為3類:
非訟事件
包括宣告失蹤人死亡(見失蹤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無行為能力、督促程序(發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證書失效或無效)等。法院審理這類事件的目的是,在沒有民事權利爭議的情況下,確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權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實是否存在。其特點是沒有原告和被告,辦案程序因利害關系人(不是原告)的請求而開始;法院不是解決民事權利義務的爭執。
婚姻和親子關系事件
包括離婚、確認婚姻無效和認定親子關系是否存在等。這類事件解決人的身份關系問題,涉及社會公益,在程序上應有特殊規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審理。它與非訟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著民事權利義務的爭執。
行政法律關系事件
包括對選民名單錯誤提出的申訴案件,對行政機關的職務行為提出的申訴案件,向公民追索稅款和其他欠款的申訴案件等。法院審理這類案件,不是解決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之間的爭議,而是負責審查行政機關的職務行為是否合法,確定是否需要采取強制措施如課處罰金、沒收財產等。除以上3類外,從訴訟理論上說,還應當包括破產程序。但很多國家另設破產法,作為獨立的法律,破產程序不再列入特別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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