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二、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三、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五、風險責任的承擔;
六、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
七、驗收標準和方法;
八、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和支付方式;
九、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上述技術合同的條款是指導性條款,不要求訂立技術合同的當事人必須采用,也不限制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其他權利義務。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從實踐看,技術合同的內容規定明確、具體,有利于雙方當事人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不致產生對合同條款的不同理解,從而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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