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兌匯票公示催告時間
<民訴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生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二、公示催告程序:
(一)定義: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權利,逾期無人申報,作出宣告票據無效(除權)的判決程序,屬于非訴訟程序。
(二)特點:
1、認定喪失票據或其他事項的事實而不是解決民事權益的爭議;
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階段性,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是前后銜接的兩個階段,除權判決依催告申請人再次申請做出,法院不得自行作出;
3、實行一審終審,不得上訴。
(三)適用的范圍:
1、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的事項。我國目前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有支票、匯票、本票三種,另外《公司法》還規定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權判決。
2、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申請條件
1、申請主體必須是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即票據被盜、遺失、滅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請的原因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且利害關系人處于不明狀態,對其他事項申請公示催告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須由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4、申請方式,須由申請人書面申請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主要內容,申請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據丟失的事實。
5、公示催告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的須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間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逕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后,同時應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決除權后,支付人仍應承擔支付義務,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間,該票據被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
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應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告時間不得少于60天。
(五)利害關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票據享有權利,申報權利的程序是:
1、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間或在申報期間屆滿,判決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利害關系人在向法院主張權利時應向法院出示票據,法院即時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期間查看該票據,如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應當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請。
如利害關系人未在判決前申報權利的,可以在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按票據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確權。
綜上所述,公示催告一般時間不超過六十天,但是涉外票據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延長至不超過90天。但是到底公示催告期間要多長時間,這個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您還有什么不理解的地方或者是還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識想要了解,小編建議您不妨登陸我們律霸網的網站進行在線律師咨詢,他們將針對您的問題為您做出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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