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為軍人起訴離婚怎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此規定作出司法解釋,指出: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后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系,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2001年11月9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軍隊貫徹實施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何為“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作出了細化規定:
第一,軍人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婚外同居的。
第二,軍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三,軍人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與一般的缺點、錯誤迥然不同,如果沾染上賭博、吸毒等惡習又屢教不改的,則是對所在家庭之大不幸。
第四,軍人一方有其它重大過錯的。
軍內申請離婚
《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涉及軍人離婚的規定包括第11條:“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第12條:“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
這里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
1、關于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
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是必須程序。
2、關于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且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
它分兩種情況:
(1)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3、關于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出證程序。
它分兩種情況:
(1)如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如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非軍人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會根據雙方感情是否破進行審理,如果判決離婚,軍人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
綜合上面所說的,軍人離婚要比一般普通人離婚要困難得很多,軍人結婚就代表著一個家庭的穩定,軍人才能更好的保維我們的國家,因此,如果軍人在離婚的時候雙方必須要協商好,還必須要有上級領導的證明,所以,離婚的事情雙方一定要協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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