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商標過期被搶注怎么辦?
(一)對初審公告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1、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初審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
2、對于惡意搶注商標的情況,如果在該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期內及時發現,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請求商標局不予核準注冊。
(二)已經注冊的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
1、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權利人認為自己的商標被他人惡意搶先注冊的,可以自該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
2、商標注冊人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撤銷搶注自己的商標名稱,并同時申請重新注冊自己的商標。這種方法難度很大,不僅浪費金錢,也浪費時間。
3、對此,還有一種方法:商標轉讓。也就是說,此前商標注冊人可以向搶注自己商標的人購買自己沒有續展的商標。
對于已經注冊的商標,想要重新獲取該商標的擁有權,不管是申請裁定撤銷,還是商標轉讓,都是有難度的。最好的方式就是保護好自己的商標,及時監控自己的商標是否到期,以此避免商標被搶注的情況的發生。
二、商標被惡意搶注如何認定?
構成“惡意搶注”的要件有以下幾點:
(一)申請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主觀要件
“惡意搶注”申請人是把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這種行為的本身,就已經侵占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注冊成功,無異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竊。更為嚴重的是一旦注冊成功,“惡意搶注”申請人成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會利用其注冊商標的占用權,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屬于自己的商標或利用其處分權對被搶注者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如果這些目的不能達到,則會提起侵權之訴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門舉報并索取賠償。
現實的問題是,如何認定這一主觀要件的成立?我們不可能深入到申請人的內心世界,去了解他們主觀愿望是否為了不正當利益而只能通過現象去剖析他的本質。哪些現象可以分析出來呢?一是看他注冊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二是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入侵權,并提出賠償請求。通過這幾方面的分析,如果“搶注”申請人注冊商標,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沒有產品,而后高價轉讓或向被搶注人提出賠償請求,我們便可以準確認定他的主觀目的,就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 申請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這是行為要件
不正當手段,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標注冊申請書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但是對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而言,不可能對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作出審查。因此,認定不正當手段,只可能在異議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搶注人申請撤銷該商標的程序中,由被搶注入提出證據,證明申請人采用了不正當手段。
因此,在這里也是要看去也商標過期的具體時間了,假如說商標過期已經有兩三年之久,那他人注冊相近的商標是正常的,而不是搶注,但是剛剛過期的商標還沒有來得及辦理續展就被他人惡意搶注的,完全是能夠提供材料,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搶注商標的所有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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