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拍賣款分配原則
船舶拍賣后,優先撥付委托第三人或者海事請求人代為管理產生的費用,其次是行使優先權產生的相關的費用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二十四條?因行使船舶優先權產生的訴訟費用,保存、拍賣船舶和分配船舶價款產生的費用,以及為海事請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應當從船舶拍賣所得價款中先行撥付。
第二十五條?船舶優先權先于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后于船舶留置權受償。
前款所稱船舶留置權,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時,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證造船費用或者修船費用得以償還的權利。船舶留置權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時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扣押與拍賣船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船舶扣押期間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負責管理。
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不履行船舶管理職責的,海事法院可委托第三人或者海事請求人代為管理,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承擔,或在拍賣船舶價款中優先撥付。
二、如何辦理船舶所有權證
(一)受理
1、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審核。
2、對依法不需要申請或不屬于本機構職權范圍,受理人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不需要申請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受理人應當告知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并簽字。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應當當場或5個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印章的《海事業務補正通知書》。
5、申請人應在復印件(一份)上加蓋公章(自然人簽名)并注明與原件一致及簽注日期,受理人經審查與原件一致并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將原件退回申請人。
(二)辦理與告知
1、審核同意后,將《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送達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領取。
2、審核不同意的,將《不予海事行政審批決定書》送達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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