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和解協議撤銷后,誰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申請執行人是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的,判決書生效后,原審判程序已經終結,雙方當事人不能再進行庭內和解,但仍可以自行庭外和解并達成和解協議。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判決生效后,又另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按雙方的和解協議履行,不再執行原判決。但如果被告方未按和解協議履行的,原告方仍可以要求被告方按原判決履行,并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恢復執行應提供哪些材料
1、申請恢復執行書。當事人基本信息完整、執行請求明確、具體。申請人的聯系地址及聯系方式、電話號碼正確。(對被執行人信息盡量提供)。
2、申請恢復執行人有效證件復印件。(1)單位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復印件,且應加蓋該單位公章。(2)自然人包括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且該自然人應簽字確認;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應注明身份證號碼)原件。
3、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1)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證明應加蓋本單位公章。(2)法定代理人及其身份證明應與生效裁判文書的確認一致,身份證明應由法定代理人簽字確認。(3)授權委托書應明確代理權限:如代為申請執行、代為放棄申請事項、代為和解、代收案件款物、代收法律文書等。(4)代表人、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應由該代表人、代理人簽字確認,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還應加蓋單位公章。
4、申請恢復執行的法律文書。(1)生效法律文書(復印件)。(2)債權憑證。(3)中止執行裁定書。(4)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5)未履行完畢的和解協議。
5、繼承或承受權利證明。證明必須經過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或者經公證機關公證。
6、證明中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事由消除的材料。(1)被執行人有財產供執行的線索。(2)其他中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事由消除的證明。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執行終結后執行人不能恢復執行,需要重新申請。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此時申請執行的條件具備時,申請執行人是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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