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懷孕期間男方可以起訴離婚嗎
《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由此看來,在女方懷孕期間,也就是女方從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這段時間內,男方不能提起離婚訴訟。除此之外,還有兩種情況男方也不得提出離婚訴訟:
(一)女方在分娩一年內,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
(二)中止妊娠六個月內,即從女方人工流產后六個月內。
雖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限制了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但是只要上述期限界滿后,男方仍然可以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第34條的規定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如果是男女雙方自愿離婚或者是由女方提出的離婚訴訟,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于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于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同時,如果是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則不受婚姻法第34條的規定。
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如女方懷孕是因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男方堅持要求離婚;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脅,或男方的合法權益受到女方侵害;女方對嬰兒有虐待、遺棄的行為等情況。這類情況下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可以受理,并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
二、起訴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離婚一審、二審要經歷的過程
(1)原告起訴階段:
1、咨詢、聘請律師,或者自己查詢法律;
2、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3、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
(2)被告答辯階段:
1、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當然被告可以不答辯,被告需要延長答辯期的向法院申請。
被告和原告的權利可以看法院送達的告知書。
(4)開庭審理階段:
主要是開庭審理,離婚訴訟原告應當到場,如果開庭被告不到的,會延期開庭一次。開庭時候,雙方對提交的證據和事實進行辯論和闡述。
一般離婚訴訟的庭審分為如下過程:
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官調解→雙方總結
(四)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成功的發調解書。
最后,離婚訴訟的完整流程
1、有二審:起訴→受理→審理→調解→判決→上訴→二審→判決立即生效
2、不上訴:起訴→受理→審理→調解→判決到期生效
3、調解離婚:起訴→受理→審理→調解→達成調解協議
4、撤訴的:起訴→受理→審理→調解→撤訴(撤訴可以在判決前的任何階段)
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一般在女方懷孕期間,不允許男方提出離婚,而這里說的提出離婚僅僅是指去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是如果男方有特殊情況,如證明孩子并不是自己的,那法院還是會受理男方的其實。另外,要是女方提出離婚,又或者是雙方協議離婚的話,這種情況下還是有可能離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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