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倉儲合同的訂立
倉儲合同的訂立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倉單在倉儲合同中具有重要作用。倉單,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倉儲物時向存貨人簽發的表示已經收到一定數量的倉儲物的法律文書。倉單的內容是對倉儲合同內容的進一步確認。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倉單實際上是倉儲物所有權的一種憑證,又是存貨人或者持單人提取倉儲物的憑證。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過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二、倉儲合同主要條款有哪些
1、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①存貨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②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
③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④儲存場所;
⑤儲存期限;
⑥儲存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限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⑦倉儲費用;
⑧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2、非倉單式倉儲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
①倉儲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住所。
②倉儲物的品名或品類。
③倉儲物的數量、質量、包裝。本條應具體明確倉儲物的數量,計算數量的標準、計量單位,如果貨物的質量、包裝沒有國家標準,可執行行業標準,沒有行業標準,按通常的使用標準,按通常的使用標準的,雙方當事人應協商一致。
④倉儲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及驗收人的資質條件。
⑤倉儲物保管條件的要求。
⑥倉儲物入庫、出庫的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⑦倉儲物自然損耗的標準和對損耗的具體處理辦法。
⑧倉儲物計費的項目、標準、計算方法。
⑨倉儲物結算的方式。
⑩倉儲合同的有效期限。
⑩倉儲合同的變更、解除。
⑥損害賠償責任的具體劃分。
⑩違約責任。
⑩糾紛解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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