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貨物毀損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保管人要承擔賠償責任;
2、貨物毀損是由于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則保管人沒有賠償責任;
3、保管人未經同意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此時保管物毀損的,保管人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存貨人未告知保管人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條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并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七十一條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九十四條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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