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交付可否申請強制執行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交付產生糾紛的,不能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可以先向法院起訴,對方不履行法院判決書的,才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執行開始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對于逾期交房的情形,如果開發商不是因遭遇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應負下列其中之一的逾期交房責任:
1、按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每超過一天,開發商應按購房人已交付房價款總數的百分之幾支付違約金(具體數額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2、按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開發商逾期交房,購房人可以解除購房合同,開發商在收到解除購房合同書面通知書之日起,按雙方在購房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內退還購房人已交付的全部房款及利息,并按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數額支付違約金。
交房按合同約定的日期,開發商逾期交房,購房人可以解除購房合同,也可以繼續履行合同,不管采取何種方式,開發商均應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此外,如果合同中約定有其他違約責任,開發商也應一并承擔,開發商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購房人可與開發商以平等主體身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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