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不包括職工本人無證駕駛和酒后駕駛造成的傷害。)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屬于工傷的特殊情況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48小時”從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開始計算。)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職工在下列情況下遭受傷害,有可靠證明,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1、職工在執行企業負責人(包括班組長)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造成負傷或者死亡的;
2、集體乘車去會、聽報告或者參加指派的各類公益性活動(不包括旅游),所乘坐的車,發生了非本人所應負責責任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者死亡的;
3、企業以臨時工棚做職工集體宿舍,因工棚倒塌,職工負傷或者死亡的;
4、因工出差或者因為調動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遇非本人所應負責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負傷或者死亡的;
5、在本單位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死亡而非本人所應負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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