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誰承擔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強制執行的費用是由被執行人承擔的,法院裁定后立即執行。
第二百零六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的,法律沒有規定公安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情況緊急,為保障公共安全,公安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立即執行。
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強制執行有哪些措施
1、凍結。這是對被執行人在金融儲蓄機構的存款所使用的手段。
2、劃撥。這是將被執行款項從存款機構帳戶內劃出,并直接劃入執行機關所指定帳戶的強制執行措施。這種措施對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行政機關均可適用。
3、扣留、提取。是對勞動收入直接從發放或存放處扣留與提取的執行措施。
4、查封、扣押、拍賣變賣和收購。查封,是對執行的財物進行清核后張貼封條、原裝封存的措施。扣押,是將被執行財物強制押管的措施,扣押所需保管費用由被執行財物所有人負擔。變賣,是對查封、扣押物,在義務人仍拒不履行義務時,將其按商品進行出售的執行措施,所賣款項用于支付義務人應付之債務。
拍賣,是買賣的一種特殊形式,是由執行機關將查封、扣押之物品,交由拍賣行在公開競價基礎上賣出的行為。并用賣出之款項償付義務人的債務,所余款項如數退還義務人。收購,是對查封、扣押的屬于國家法律禁止買賣、而已進入商品流通領域的物品,交由專門單位按照規定的價格強行收購的措施,所得的價款仍用于折抵義務人應支付的部分。例如文物的強行收購。
5、強制交付。這是以強制方法實際交付特定物給申請人的措施。一般來說,須是特定物才有交付的必要。交付的形式可以是當事人雙方當面交付,也可以是由執行機關轉交。
6、強制遷出或強制退出。對于占有房屋的被執行人,則適用強制退出的措施。
7、強行拆除。是對建筑物及其附屬物予以拆除的一種執行措施。主要用于:對違章建筑的拆除,以及在開發建設中對逾期拒不搬遷人也經常適用。
8、強行銷毀。這種執行措施是將物品予以損毀,使其喪失使用價值與功能的方法,如用火焚燒、用機器破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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