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理學的理論,只有直接證據才能直接單獨地證明案件主要事實,而間接證據必須和其他證據聯系在一起才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因此,審查判斷電子證據的真實可靠性和如何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認定案件事實將是最主要的工作。筆者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審查電子證據的來源。包括形成時間、地點、制作過程等。
2、審查電子證據的收集是否合法。
3、審查電子證據與事實的聯系。只有與案件相關的事實或邏輯上是相關的事實才能被認為是證據。
4、審查電子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有無偽造、篡改等。
5、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如與其他證據相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實,就可認定其效力,作為定案根據,反之則不能。
由于我國上目前尚無規定要求網絡服務商對傳輸的電子文件儲存記錄或轉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發生爭議,將無第三方可出具有中立性的證據。對此,部分地方法規已有了相應規定,如《廣東省對外貿易實施電子數據交換暫行規定》就規定,電子數據服務中心應有收到報文和被提取報文的回應和記錄。電子報文的存貯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協議雙方發生爭議時,以該中心提供的信息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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