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撤回是否享有二次申請執行權
甲某拖欠乙某借款10萬元,經法院判決,甲某拒絕按照判決書確定的期限還款,乙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甲、乙雙方私下達成協議,甲某承諾只要乙某撤回強制執行申請,在一個月內支付全部借款,乙某向法院提出撤回申請,并經法院同意。后甲某未按承諾歸還借款。乙某又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法律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內),對乙某的申請是否受理,法院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乙某在向法院撤回強制執行申請后,視為放棄了自己的強制執行申請權,其債權不應再得到法律保護,不應受理乙某的申請,故應裁定不予受理。
二種意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執行期限為除權期限,只有當事人在上述期限內沒有提出申請,當事人的權利就不再受司法途徑保護,且該期限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該條的規定與訴訟時效的規定意義相近。但對于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撤回執行申請后,并在執行期限內再次申請執行的權利應否得到保護問題,法律沒有規定,但根據法理精神,法無禁止可行的原則,對于乙某的申請應立案受理,這也更能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編者認可第二種意見,在訴訟中,當事人為了實現自己的權益,往往在對方承諾同意履行義務后,采取撤訴來表示誠意,但并不由此喪失再次起訴的權益。在執行程序中,當事人的申請執行權雖為除權期限,但法律并沒有規定在這一期限內不準許再次申請執行,如果剝奪當事人的再次執行權,是有失公平的,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
二、申請強制執行需要第二次申請
在第一次申請強制執行未執行完畢或未執行到財產的情況下,按程序需要中止或終止執行,之后發現被執行人財產或財產線索時,需要第二次申請,第二次申請是恢復上一次的執行。
參考執行的材料: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制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5、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本。
6、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托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 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7、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知道,根據相關案例,在訴訟中,當事人為了實現自己的權益,撤訴來表示誠意,但并不由此喪失再次起訴的權益。只要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是可以進行二次申請的。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請咨詢律霸網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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