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寫勞動官司再審申請書
申請再審人:
地址:
被申請人:zz有限公司
住所:zz市
法定代表人:
zz市中級人民法院20**年月日做出的(2012)廈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存在民事訴訟法第200條之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應當再審的情形,申請再審人對該份判決不服,特具文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撤銷二審判決,改判支持申請再審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zz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存在長期克扣工資的情形,并在懷疑申請再審人將跳槽的情況下便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為此,申請再審人依法提起仲裁并起訴。
原審判決采信A公司單方制作的沒有證明力的證據,便認可A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效力;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并導致錯誤地認定申請再審人對工資發放情況沒有異議。因此,原審判決嚴重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具體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申請再審人擅自改變工作時間缺乏充分的證據支持。
原審作為認定依據的船期安排表、考勤表、電子郵件、員工手冊等證據都不具備證明力。
1、船期安排表等系A公司單方制作,甚至沒有提供原件,其真實性不應予以認可。
2、考勤表為A公司單方制作、未經過申請再審人的書面確認,考勤表、電子郵件表現形式為電腦記錄,系屬復印件,未經過公證認證,更何況電腦主機在A公司掌握之下、A公司可能隨時篡改記錄,這樣的證據形式缺乏起碼的可信性。
3、員工手冊系A公司單方制作,未有證據表明員工手冊系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之規定經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確定并在勞動關系建立之時告知申請再審人。該員工手冊不構成雙方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申請再審人不應受該員工手冊之規定約束。
以上證據均不應采信,因此無從認定申請再審人擅自改變工作時間,無從認定A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存在合法依據。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并導致錯誤地認定申請再審人對工資發放情況沒有異議。
工資單所載的備注是A公司之單方意思表示,其所注之內容系推定員工以不作為的默示方式表明對工資數額無異議。
我國《民法通則意見》第66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顯然,備注不具備法律效力,申請再審人也根本無需按照這些內容回應A公司,因此備注內容不能用于推定申請再審人對工資數額沒有異議。也就是說,法院以沒有法律效力的工資單備注作為印證案件事實的證據缺乏基本的邏輯前提。
事實上,就工資數額問題,申請再審人曾多次提出過異議。二審庭審過程中,A公司亦承認申請再審人經工資數額問題提出過口頭異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濟地位、談判能力存在巨大差異,工資單中的備注就是明證。事實上,A公司僅懷疑申請再審人跳槽便采取主動辭退的方式試圖維護公司的面子,這是何等強勢之舉!我國制定了勞動合同法在內的一系列勞動法律法規,就是以法律手段干預、調整勞動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如果法院沒能嚴格適用民事訴訟法等相關程序法律查明案件事實,如何能夠矯正現實存在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不平等關系?
本案中,申請再審人之主張事實與法律依據充分,請貴院嚴格司法,改判支持申請再審人之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
(簽字、捺印)
日期:20**年月日
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是多久呢?
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六十天,是指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勞動合同權利被侵犯之日算至以后的六十日(不含因不可抗力而中斷的期間)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仲裁裁決的生效日為當事人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第十五日的次日,也是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的勝訴權喪失之日。
從上面律霸網小編為大家介紹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律霸網小編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對于勞動糾紛來說,一定要協商處理,特別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就應該簽核好相關的協議,這樣才可以更好的維權。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朱星律師2009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管理學學士,中級經濟師、中級審計師,中國法學會會員,2009.07至2010.04:六盤水市廣播電視大學從事國際經濟法等課程教學工作;2010.04至2013.04在盤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從事授信審查、信貸主管、法律審查、風險管理等工作;2013.04至2018.05在貴州銀行從事法律、風控、內審、消保工作;2018.05至今任貴州八辯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專職律師,主攻知識產權、不動產、文化娛樂、互聯網、金融財稅、建筑工程等行業(領域)法律實務,2015起組隊研究新四板、新三版法律實務。
勞動者辭職必須單位批準嗎
2021-02-23行政訴訟可否提起再審或者抗訴
2020-11-10涉外離婚一方不同意怎么辦
2020-12-27受留置權限制的固定資產是不動產嗎
2021-02-06抵押到期債務未還清怎么辦
2021-01-24未成年能不能構成特別累犯
2021-01-25親屬間的房屋贈與聲明怎么寫
2021-02-27交通意外保險的免責條款有哪些
2020-12-12工傷復議期過不能申請行政訴訟嗎
2020-12-06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2020-12-05校園霸凌到底該如何預防
2021-01-16十八年工齡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嗎
2020-11-14綜合意外險能夠報銷多少
2021-01-29保險公司怎么避免保險糾紛
2021-01-17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是由投保人承擔嗎
2020-11-15保險合同的一般規定有哪些
2020-12-16人身保險合同
2021-03-08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2021-01-17車主變更保險合同未改保險賠償案例
2021-01-12違反保險合同應承擔哪些責任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