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6個月沒有執行怎么辦
如果基層法院執行不作為,建議申請提級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中止執行的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中止執行是指執行程序開始后,由于出現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下去的特殊情況,法院裁定暫時停止執行程序,待該情況消除后,繼續進行未完成的執行工作。
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沒有確定權利義務關系承受人;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法院作出中止執行裁定后,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當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履行義務的條件時(應有新的證據證明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隨時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恢復執行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判決作出前,因生產或者生活的迫切需要,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先行給付訴訟請求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或者立即實施或者停止某一行為。
對下列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
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2.追索勞動報酬的;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比如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需要立即返還用于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的貨款的;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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