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離婚過錯方賠償標準是什么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并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過錯方對此應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
由于我國對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金額目前司法界尚無定論,但可以參考以下以下幾個方面因素:
1、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2、無過錯方所受到的現實損害;
3、過錯方與無過錯方的財力與未來的生活需要;
4、夫妻雙方年齡及安康狀況;
5、夫妻雙方適用于后代受教育或須用于子女教育的時間和費用;
6、夫妻雙方的謀生能力等
二、離婚過錯賠償原則有哪些
1、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所得原則上平分,一方證明另一方有過錯的,可以要求多分財產。
2、離婚財產分配上是一般會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可主張多分配財產和損害賠償,并且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也需要對無過錯方進行相應的補償。
三、過錯方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婚么
在實際案例中,判斷是否準予離婚,應當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標準。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有過錯方提出離婚而無過錯方不同意的,這樣的名存實亡的婚姻即便是強制維持下去,也沒有任何意義,對夫妻雙方都將痛苦不堪。這樣不但違背了“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的原則,也不利于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有過錯方往往會遷怒于無過錯方,為了擺脫婚姻關系,變本加厲地摧殘和迫害無過錯方,使其受到更大的傷害。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主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方起訴離婚,或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離婚。《婚姻法》在修改后,于“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的情形中列舉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對通奸未予列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通奸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除重婚和非法同居之外的其他不正當兩性關系。
根據《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經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在經濟上應當給予無過錯方更多的照顧。
夫妻如果是因為一方具有法定的過錯情形,那在離婚的同時其實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作出損害賠償的,所以說如果過錯情形并不是法定的,那即使要求對方作出賠償,此時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對于離婚損害賠償主要就涉及到物質方面的賠償和精神方面的賠償兩類。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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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與賠償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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